申请人:西安晨威印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73786号“文海博圣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05995号“精品文海JINGPINWENHAI”商标、第17464863号“海文”商标、第1128350号“海文”商标、第7437004号“海文”商标、第5279913号“文一海”商标、第10926831号“海文”商标、第21039712号“文诲WHZP及图”商标、第32010138号“文之海 文海纸晶及图”商标、第33736315号“飞艺 文海及图”商标、第34580926号“精品文海 WENHAIJP及图”商标、第36612196号“博尔圣”商标、第16577885号“文海美瞳”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八、引证商标十均处于驳回复审阶段。引证商标九已下发驳回通知书。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八、十均处于驳回复审阶段。
引证商标九于2020年1月8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九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速印机用墨纸、印刷品、印刷出版物、文具胶布、制模型用塑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印刷图表等、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笔记本等、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办公或家用胶带等、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建筑模型等、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练习本等、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建筑模型等、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复印纸、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描图纸等、引证商标十二核定使用的练习本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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