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泸州海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天昊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35728号“松结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并没有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特点。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较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松结通”,该文字指定使用在按摩器械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特点,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取得了显著特征。综上,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5月07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