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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740586号“NI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30 08:54  浏览:2437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40586号“NI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013868号“NICE SOLAR ENER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123098号“NI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83804号“阿拉尔 ALA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193721号“CENGF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663940号“NI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3879385号“来试 NI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5015777号“NI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5578140号“奈斯创意 NICE'S NICE IDEA WE HAVE A NICE IDEA 666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八已被驳回,故二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尚处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七尚处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五所有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
引证商标六、八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六、八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安全咨询、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技术研究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认读字母均为“NICE”,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本案中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五在生物学研究服务上的注册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但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不再将引证商标五作为在先权利进行比对。
引证商标七在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但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不再将引证商标七作为在先权利进行比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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