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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170178号“鸿旺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9 17:26  浏览:2394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向志平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锐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70178号“鸿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73953号“鸿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19年11月26日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4415号《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683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黄旭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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