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铁东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67303号“神采堂 SHENCAITANG 李铁东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81786号“神采美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28212号“神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于2019年11月20日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2810号《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683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康复中心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疗养院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认读中文“神采堂”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中文“神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康复中心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按摩;医疗保健;医疗辅助;整形外科;健康咨询;医疗诊所服务;按摩;文身;美容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医疗按摩;医疗保健;医疗辅助;整形外科;健康咨询;医疗诊所服务;按摩;文身;美容服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康复中心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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