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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921695号“余筷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9 17:24  浏览:2466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李薇薇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21695号“余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935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发音、整体外观、整体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地域差距明显,面临不同的消费市场以及消费群体,且经申请人实际使用,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上述商标档案信息;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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