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连博誉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84080号“吉润万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06084号、第15557720号、第20892677号、第3243454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含义、呼叫发音、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差异,面临不同的销售市场及消费群体,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不再构成阻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上述商标档案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5月07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