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鲁涝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一方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95021号“知心相随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411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设计、含义、整体视觉、主要识别部分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公司执照复印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展会照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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