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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135571号“瑞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9 17:09  浏览:2438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安徽省沃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35571号“瑞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254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外观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提出撤销注册申请,同时在到期前未续展,不属于有效商标,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现已失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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