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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194503号“肌美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9 17:07  浏览:2514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嘉兴纽迪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一品微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94503号“肌美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2241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创意理念独具匠心,与申请人的主营产品息息相关,经申请人实际宣传使用,在市场上存在一定的影响力和固有的消费群体,与申请人产生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划分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商标使用和宣传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饮料”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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