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古陶传世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一串数字(杭州)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23883号“VERDZ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65555号、第496327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组成、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构成要素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持续使用,在相关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在相关公众中享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申请人已获得著作权登记证书,应当获得申请商标的专用权。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申请人京东旗舰店宣传页面;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相关产品宣传照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构成要素、外观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申请人获得著作权登记证书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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