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薇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50919号“WEDOSS 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543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2112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550737号“万喜德 WANXI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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