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康轩文教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13306号“康轩教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56302号“康轩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958072号“康轩教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系申请人关联公司,且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撤销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12月10日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8430号《撤销决定书》决定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项目上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684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幼儿园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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