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连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进京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14078号《关于第23077267号“口袋農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11638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728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上述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口袋農園”,第1514318号“口袋”商标、第12805362号“口袋”商标、第7867033号“口袋”商标、第14274807号“口袋茶馆”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为纯文字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及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文字“口袋”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被诉决定和一审判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二审诉讼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调味品”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食用芳香剂”商品上以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经被撤销。引证商标四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四相区分。
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核准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性,亦不能成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由于申请商标是否应予初步审定的事实基础发生了变化,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酱油;调味酱;色拉用调味品;调味品;佐料(调味品);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食用芳香剂;除香精油外的饮料用调味品;除香精油外的蛋糕用调味品;姜黄;烹饪用香草调味品;调味料;五香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以初步审定,故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
经审理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调味品”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经被撤销,且刊登在2019年5月6日第1646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一在“面包;糕点;饼干;燕麦食品;面包干;三明治;薄烤饼;锅巴;谷类制品”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食用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经被撤销,且刊登在2019年12月20日第1676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二在“糖;甜食(糖果);酵母”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经被撤销,且刊登在2019年2月13日第1635期商标公告上。
4、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在“茶;咖啡;蜂蜜”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调味品”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食用芳香剂”商品上以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全部商品上已经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二、三在相应商品上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现核定使用的面包等商品、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的糖等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现已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两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现核定使用的茶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口袋農園”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文字“口袋”,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两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两项复审商品以外的酱油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现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两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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