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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583472号“YEAS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9 16:48  浏览:2442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北京创业酵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名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83472号“YEA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经使用已具备显著性。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YEAST”组成,释义为“酵母”,其指定使用在纸、印刷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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