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连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80756号“连尚WIFI管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76446号“腾讯WIFI管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3429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5215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8016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758182号“M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相同类别上已成功注册“连尚”、“连尚WIFI管家”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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