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思目爱外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31548号“VERSI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98614号“博西施 VERSUS及图”商标经商标局撤三程序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8302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691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因此,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
鉴于上述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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