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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482206号“理享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9 16:32  浏览:2449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北京理享家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82206号“理享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32987号“狸想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首字“理”与“狸”字形相近,尾字相同,二者在整体呼叫上亦相同。若二者同时使用在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等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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