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44217号“XLE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36391号“αLE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212869号“XC LE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212868号“XF LENS”商标(以下称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886354号“XLED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有相同的英文字母“LENS”,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引证商标四的英文部分的首尾字母构成相同,二者在整体呼叫及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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