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玛莎拉蒂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51059号“玛莎拉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645103A号“玛莎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时本案,待其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的档案信息并未显示其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首尾文字构成相同,二者在整体呼叫上亦无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称引证商标系对其商标的抢注之主张超出本案的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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