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嘉饰缇娜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鸿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33065号“J•ESTIN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的第6546508号“J•ESTINA及图”商标已在第18类手提包、伞等商品上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73870号“JS JUSTINA YOU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目前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经查明可知,第6546508号“J•ESTINA及图”商标已在第18类手提包、伞等商品上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本案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546508号“J•ESTINA及图”基本相同,二者指定商品属相同或类似商品。鉴于上述情形,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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