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金蔷薇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91751号“趣江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47481号“趣江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趣江湖”与引证商标“趣江湖”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孙萍
张静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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