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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708807号“蓝瓶咖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9 16:08  浏览:2432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蓝瓶咖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08807号“蓝瓶咖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作为商标具有足够的显著特征区分申请人商品来源,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蓝瓶咖啡”及其对于的英文商标“BLUE BOTTLE COFFEE”、图形标识(蓝瓶图形)在中国在与咖啡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上已经注册,并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注册和保护。类似本案的其他商标已获注册。申请商标在中国具有较大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了直接唯一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影印件):申请人商品照片、百度图片搜索出的部分蓝瓶咖啡馆商品及其商标标识图片、包装设计介绍、商标档案、申请人介绍、互联网信息、宣传报道、蓝瓶咖啡馆的访谈视频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蓝瓶咖啡”可理解为“蓝色瓶装的咖啡”,若申请人将其指定使用在姜汁啤酒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成分或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获准注册和使用。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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