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佘君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25237号“鸡爷不一样的黄焖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根据自身经营设计而成,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类似本案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及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鸡爷不一样的黄焖鸡”文字构成,该文字整体格调不高。若申请人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厅等服务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它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合法性注册和使用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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