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帝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650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设计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经宣传使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04538号“D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799279号“牙博士口腔 DENTAL DOCT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082339号“DIBAIF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及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部分、引证商标二、三中相对独立并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图形部分均由两个英文字母“D”交叉设计而成,二者在表现形式及整体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它商标获准注册共存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亦不能成为其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5月07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