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8434597
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评审裁定/决定文书 > 关于第3762795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3762795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9 15:53  浏览:2454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宁波子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279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76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的中文商标已获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中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纯图形构成,二者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及整体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服装、婴儿全套衣、帽、袜、手套(服装)等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中文商标已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5月07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