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富来森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谨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87329号“农米良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文字“农米良品”及图形构成,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24123号“GO MONKEY及图”商标、第19099966号“旦旦猴DANDANMONKEY及图”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二者在整体呼叫及含义上亦存在明显区别。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00713号图形商标的设计风格、表现形式尚有一定差异,且申请商标尚有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二者在所示含义上亦存在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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