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成
委托代理人:任丘市博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44371号“年岁姥姥 NIANSUILAOL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文字“年岁姥姥”、英文字母“NUANSUILAOLAO”及图形构成,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14172号“忆外婆GRANDMA MEMORIES及图”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二者在整体呼叫及含义上亦存在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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