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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910851号“茯苓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9 15:50  浏览:2584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廖嘉韵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10851号“茯苓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文字“茯苓荟”不是固定的常见词汇,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店铺照片、产品图片、大众点评页面截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茯苓荟”,其中,“茯苓”是一味中药,具有利水渗湿、健脾等功效,指定使用在“茶饮料”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鉴于申请商标已属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因此,申请人不能因其对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而使得申请商标具备获得注册的正当性依据。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孙萍
张静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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