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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463341号“FUEL CELL POWERTRA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9 15:50  浏览:2434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FCP FUEL CELL POWERTRAIN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3341号“FUEL CELL POWERTRA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其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67779号商标、第4934657号商标、第23897456号商标、第22764637号商标、第1432963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申请人查询与本案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相关信息、百度百科搜索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积累和储存电用装置和仪器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电子计分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积累和储存电用装置和仪器、数据库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蓄电池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另,申请商标外文“FUEL CELL”可译为“燃料电池”,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 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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