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289810号“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9 15:35 浏览:2479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侯美芳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89810号“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80231号“M”商标已被驳回,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雅楠
2020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