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小蜜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诚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06200号“MANUKA B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蜂王浆膳食补充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94699号“小蜜坊MANUKA B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蜂王浆膳食补充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我局在“蜂王浆膳食补充剂”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MANUKA”可译为“麦卢卡”。麦卢卡蜂蜜是产自新西兰的一种蜂蜜。申请商标中含有“MANUKA”,使用在除“蜂王浆膳食补充剂”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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