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优高雅健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26308号“优高雅中华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虽含有“中华”二字,但具有特殊含义,用作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中华”为我国国名简称,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5月07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