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知产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知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31489号“知产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987406号“58知产”商标(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开发票机;动画片”商品上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处于等待驳回决定生效期间。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知产派”指定使用在“报警器”等商品上,缺乏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鉴于引证商标是否有效对本案结论并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存在权利冲突,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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