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8434597
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评审裁定/决定文书 > 关于第35954521号“优益佳 YOU YI J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35954521号“优益佳 YOU YI J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9 15:24  浏览:2516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武汉优益佳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企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54521号“优益佳 YOU YI J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55096号“优益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672993号“优宠益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499256号“优易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340392号“优益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244355号“优益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145519号“优益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630200号“优逸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9377322号“优驿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2025740号“NOLI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1526331号“愉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其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照片、申请人获得荣誉、视频截图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四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文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职业介绍、销售展示架出租以外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八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八在前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职业介绍、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八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八在前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职业介绍、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5月07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