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智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205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673859号、第37197724号、第13594650号、第21284339号、第16499822号、第18884101号、第180903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处于等待驳回决定生效期间。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七在图形的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是否有效对本案结论并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存在权利冲突,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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