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信方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23583号“振兴智慧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其注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874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手机银行、微信等其他网络平台上使用申请商标的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银行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银行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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