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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765091号“北院益元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9 15:15  浏览:2505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湖北郭维淮正骨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65091号“北院益元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758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起首汉字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自创立就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引证商标是对申请商标的恶意模仿。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搜索关于平乐郭氏正骨的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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