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媄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56601号“媄肤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352933号图形商标、第36897717号“ETRUN ALISA及图”商标、第36951177号“液态黄金针及图”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已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98581号“逸贝诗 KEYBASE及图”商标从呼叫及文字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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