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学子课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22683号“學課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566184号“好学·课堂haoxuek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经查,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名下在其他类别的服务上已有相同的商标共存,亦存在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學課堂”与引证商标文字部分“好学·课堂”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存于“个人服装搭配咨询;在线社交网络服务;诉讼服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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