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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854096号“智娱传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9 15:11  浏览:2996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北京智娱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上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54096号“智娱传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该商标已在版权局登记为美术作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89513号“智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显著性较强的文字“智娱”,且从含义上不易形成区分,两商标已构成近似。若共存于“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流动图书馆;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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