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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347255号“天骄圣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9 15:06  浏览:2507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内蒙古恒禾泰丰农牧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新启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47255号“天骄圣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92047号“天骄圣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621370号“天骄圣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604125号“天骄圣地Tian Jiao Sheng D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天骄圣艾”与引证商标一、三文字“天骄圣地”、引证商标二文字“天骄圣火”仅存在一字之差,若共存于市场,易被识别为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存在某种关联,故申请商标与上述三个商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共存于“康复中心;饮食营养指导;美容服务;动物养殖;园艺”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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