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恒禾泰丰农牧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新启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24883号“天骄圣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21958号“天骄圣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天骄圣艾”与引证商标文字“天骄圣地”仅存在一字之差,整体不易区分,两商标构成近似。若共存于“香烟;香烟过滤嘴”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5月07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