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亿佳优品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50388号“亿佳优品YIJIA YOUP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36790号“亿佳上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146522号“亿佳优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450978号“亿佳优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740129号“One Oran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223037号“1929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亿佳优品”与引证商标一文字“亿佳上品”、引证商标二文字“亿佳优果”、引证商标三文字“亿佳优鲜”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消费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服务上若共存于市场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在除“自动售货机出租”以外的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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