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余国金
委托代理人:温州卓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67813号“DAIER ANDOU戴尔烟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戴尔烟斗”、英文字母“DAIERANDOU”及图形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80269号“法拉烟斗FALAPIPE及图”商标、第6707996号图形商标、第578655号图形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何潇
姜丽
张玉广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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