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铂尔-斯蒂芬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155873号《关于第18550104号“WEB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447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3763674号“WEB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63692号“WEB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类似的商品上均被撤销注册,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的事由不复存在,故依据新的事实撤销被诉决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中在烤箱、微波炉(厨房用具)、燃气炉、电炊具、电炉灶、电热水瓶、电压力锅(高压锅)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在撤销复审中在烧烤炉、煤气灶、烧烤器具(烹调器具)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上述两件撤销复审决定均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第19794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李淑维
李世恒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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