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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741508号“COCO G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9 14:55  浏览:2502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威马智慧出行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41508号“COCO 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3403536号(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丁萍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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