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蜡笔小新(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38268号“渔家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4069652号商标、第15830430号商标、第1583064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被撤销,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丁萍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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