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能驰有限责任公司(德国)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84877号“能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5658486号商标、第4191213号商标、第656359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第355080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注册申请中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至四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五未获准注册,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0939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李淑维
李世恒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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