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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959586号“渔人节 yurenji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9 14:50  浏览:2489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壹品珍(北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59586号“渔人节 yurenj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互联网宣传网页、销售发票、宣传推广照片等资料复印件作为证据。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节”,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2月26日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辩到案,其主要理由为: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网络销售记录截屏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渔人节 yurenjie”含有“节”文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渔人节 yurenjie”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王倩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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